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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金属屑”应该如何规范管理?

【概要描述】

“含油金属屑”应该如何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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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依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明确:“沾染了切屑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金属屑”(下简称“含油金属屑”)属于危险废物,同时也提出了“含油金属屑”在利用环节可以豁免的条款。
 

二、利用豁免

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并用于金属冶炼的“含油金属屑”仍然是危险废物,只有“利用”环节可以豁免,且需要规范备案(详见附件1)。
 

三、管理要求

符合利用豁免条件的“含油金属屑”,在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依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除了经危险废物专业鉴别(详见附件2)排除危险废物属性,或按要求利用豁免的以外,“含油金属屑”应送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详见附件3)规范利用处置。
 

四、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要求将“含油金属屑”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按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见附件4)。
 
附件:
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新旧名录衔接、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通知》(沪环土〔2021〕63号)(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10317/07f484f3a3ce4d2aaff7f1e528c4d85c.html
 
2.《关于加强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2〕41号)(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20303/42822480b0eb4f54a4f74904f91b377f.html
 
3.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103/hbzhywpt1112/20200302/0024-141005.html
 

4.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3.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6.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7.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8.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9.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10.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2.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1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其中:有前款第1项、第2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3项、第4项、第10项、第11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相关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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